| 网站首页 | 综合 | 高三 | 下载 | 图片 | 留言 | 语文 | 化学 | 生物 | 数学 | 政治 | 历史 | 物理 | 音美 | 英语 | 地理 | 体育 | 信技 | 通用 | 视听 | 新课程 | 
{$Wap}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高中教研·浙江省普陀中学 >> 综合 >> 教研信息 >> 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学位办通知填报高校教师
中科院心理所公布07国民
应届生求职:底薪继续下
更多内容
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发文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
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发文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6 22:01:21
日前,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地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了基本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校园风险管理机制。

  近年来,全国中小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校方责任保险是对校方依法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功能、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广泛的社会公益性。有关人士指出,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通知》明确了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责任范围、赔偿范围、经费保障和责任限额等五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其中,要求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中发〔2007〕7号文件精神制定相关办法。《通知》还对教育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保险公司和学校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基本要求。

  《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发〔2007〕7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的客观要求;是保障广大在校学生权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的又一重要举措。(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相关新闻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动易网络 高中教研·浙江省普陀中学·版权所有2008 站长:吴红伟 门卫联系电话:0580-3822748
    学校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灵秀街91号 邮编:316100
    信息产业部备案
    浙ICP备05004741